北京大学关于做好2015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5.09.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北京市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的必备条件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符合以下4个条件:
具有中国公民身份;
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能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具备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满足教育教学能力要求: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级的合格证书;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具有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C项规定的条件。
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教师法》规定认定高校教师资格条件,受聘于北京大学教师职务的在编在岗教师;
北京大学有关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高校专职辅导员;
北京大学教辅、行政、工勤人员,不能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认定的程序
自愿申请,网上报名。
报名时间:9月18日—9月25日
报名步骤:申请人登录www.bjtcc.org.cn(北京市教师资格网),点击“申请认定报名”—“开始报名”—“委托授权高校申请高校教师资格报名”—“(北京大学)进入报名”
填写规范:
“本人简历”,从高中开始填写学习和工作简历;
“现从事职业”,高校教师填写“在职教学人员”;高校专职辅导员填写“其他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思想品德鉴定单位全称”,填“北京大学”;
“地址”,填“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
“电话”,填“62754108”;“邮编”,填“100871”。
申请人员向所在院系提交以下材料: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网上填报完毕后,用A4纸正反面打印;
《思想品德鉴定表》一式两份,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沿左侧粘贴整齐;
近期正面免冠小2寸彩色照片1张:与上传照片一致,背面写明单位及姓名;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学历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各单位审核原件,留下复印件备查;
市教委颁发的教育学、心理学等有关专业(科目)的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年度考核为合格者可免);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具有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可免测)。
校本部各单位进行初审,合格者报校人事部。医学部各单位初审后,报医学部人事处审核,合格者报校人事部。
报送人事部的材料
审核后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思想品德鉴定表》一式两份,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沿左侧粘贴整齐;
近期正面免冠小2寸彩色照片1张:背面写明单位及姓名;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具有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可免测)。
时间安排
网上报名:9月18日—9月25日,逾期系统自动关闭,不予办理。
各单位报送材料给人事部:9月29日
联系方式
人事部规划与调配办公室(勺园5甲314室)
熊锦 电话:62754108
附:
普通话水平测试由北京市语委负责,需要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申请人员可直接联系各区语委办参加考试(北京市语委网址:http://www.beijing-language.gov.cn)。
北京大学人事部
2015年9月9日